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謝仁山、財團法人台灣科慕文教基金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謝仁山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科慕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台灣科慕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第六、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組織及捐助章程修正部分」欄位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1日關廠,致相對人組織及捐助章 程需配合辦理變更,經董事會於112年8月24日決議修正組織及捐助章程第1、6、15、16條(詳如附件),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為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等必要之處分,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開事項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新舊組織及捐助章程、新舊組織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許可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憑,且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及捐助章程第6條、第15條部分,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有利於 相對人之健全運作,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砥觸,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條、第16條部分,則 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無庸向本院聲請准許,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為變更登記即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無聲請法院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新舊組織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