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陳炫谷
  • 法定代理人
    郭長庚、黃文辰

  • 原告
    吳葦柔戴政弘蕭睿群王婉柔左曉紋陳佳妙翁詔琳李桂瑋黃雅君
  • 被告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葦柔 戴政弘 蕭睿群 王婉柔 左曉紋 陳佳妙 翁詔琳 李桂瑋 黃雅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長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112年度消字第1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萬2,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