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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吳佩玲

上訴人
胡梅蘭
被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志賢
被上訴人
台灣飛軒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博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4,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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