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吳佩玲

上訴人
被告
台灣飛軒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博芬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胡梅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