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台灣飛軒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博芬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胡梅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消字第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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