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杜嘉仁
- 訴訟代理人
- 吳鎧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裕展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平
- 訴訟代理人
- 賴思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靖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上 一 人 陳湘傳律師
- 複代理人
- 東方譯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蕭嘉鳳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蕭嘉鳳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被告負擔;原告杜嘉仁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杜嘉仁負擔;其餘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附表1「本院准許金額」欄合計列關於「1,827,70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827,706元」
。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4年6月27日112年度消字第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