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陳逸倫

  • 當事人
    范揚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范揚然 代 理 人 許書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山水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及湖悅民宿,每月薪資共計約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名下有現值約1,067,132元之共有房屋及田賦、普通重型 機車1台、保單價值準備金共計約170,958‬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則共計約為5,660,510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又聲請人前於民國000年0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永豐商業銀行成立前置調解協議,但因協商成立後收入降低,無法繼續履行,再於111年9月5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仍因最大債權銀行 永豐商業銀行未到庭,以致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難以清償上開債務,故聲請裁定准予請算。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第7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 1.關於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7項之「協商前置」制度, 其立法意旨應係在促使債務人以自主、迅速、經濟之程序清理債務,並維護誠信原則,避免債務人先基於自己程序權之行使,成立債務清理契約後,再恣意毀諾,濫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是該等規定所稱「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即應以先前協商方案之清償條件是否有逾債務人收入扣除合理生活支出後之數額,致債務人客觀上有無力履行之情形為斷。惟此等事由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困難,仍貿然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人(司法院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4號司法院民 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可資參照)。 2.本件聲請人因對金融機構負欠債務,於000年0月間與永豐商業銀行進行協商,成立分180期、每期還款15,183元之清償 方案,惟僅依約繳納2期即未再履行等情,有永豐商業銀行 陳報狀及所附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可參(司消債調卷第307-313頁)。惟依聲請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司消 債調卷第77頁),聲請人於110年6、7月間接續於原本任職 之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轉至山水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投保,110年9月起之投保薪資僅為26,400元,可見其於上開協商成立後,確有收入顯著降低之情形,經扣除必要支出後,顯難再依原協議履行每月15,183元之還款條件(詳後述)。是上開協商乃因聲請人客觀上欠缺清償能力之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應可認定。另聲請人於111年9月5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 調解,仍因最大債權銀行永豐商業銀行未到庭,以致調解不成立,有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參(司消債調卷第305、317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應合乎協商前置之程序要件。 (二)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 聲請人於其清算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記載債務總金額為5,660,510元,然經本院函詢,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 報債權1,813,537元、華南商業銀行陳報債權85,531元、交 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陳報債權7,807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62,501元、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陳報債權49,100元、劉名仁陳報債權7,523元、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96,225元、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63,627元、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30,000元(司消債調卷第213、209、217、231、233 、241、243、293、295頁),再就未陳報債權之永豐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部分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之3,584,472元 、89,000元、78,303元計算(司消債調卷第31頁)後,聲請人現存有據之債務總額應得先以5,967,626‬元列計。 (三)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聲請人名下有共有之房屋、土地及田賦共計34筆,現值約為1,071,128元,另有105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93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各1台、保單2筆共有保單價值準備金170,958‬元 等情,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行車執照、保單查詢資料可憑(司消債調卷第85-88頁、消債清卷第29-30、36-41頁)。至聲請人陳稱其目前任職於山水技術服務 有限公司及湖悅民宿一節,固有其勞保投保資料表為憑(司消債調卷第77頁),但依上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111年度自該二任職單位受領之所得總額 為453,112元,即平均每月37,759元,其每月收入自應以此 認定之。 (四)關於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 1.本件聲請人主張逕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所定,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告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 算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是以112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15,977元為準,聲請人本身之必要支出應得以19,172元計之(計算式:15,977*1.2=19,172,元以下四捨五入)。 2.聲請人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范O嫻、范O珊,須由其扶養,有 其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司消債調卷第25頁)。是以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所定,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172元為其等必 要生活費用之標準,再依聲請人與范O嫻、范O珊之母各負擔 2分之1扶養義務之比例,及聲請人自陳扶養費之支出數額為此標準之70%(司消債調卷第19頁)計算,聲請人每月須負 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得以13,420元計之【計算式:19,172/2*2*70%=13,420,元以下四捨五入】。 3.綜上,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應得以32,592元列計之(計算式:19,172+13,420=32,592‬)。 (五)結算: 聲請人名下固有自用小客車、普通重型機車各1台,但均已 逾耐用年數,應幾無殘值。又其共有之上開不動產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現值共計約為1,242,086元(計算式:1,071,128+1 70,958=1,242,086),縱使全部變現,仍將有4,725,540‬元 (計算式:5,967,626-1,242,086‬=4,725,540‬)之債務無 法清償。再以聲請人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餘額為5,167‬元(計算式:37,759-32,592‬=5,167‬),如依消債 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所定之盡力清償標準,以其中10分之9 用以清償債務,每月得清償金額則為4,650元(5,167‬*90%= 4,650,元以下四捨五入)。縱不再計後續利息,仍須84年 許始能清償上開債務餘額(計算式:4,725,5404,65012≒8 4),堪認聲請人即便以其收入盡力清償,仍難以清償債務 ,自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給予其重建經濟生活機會之必要,應准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且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所示。 五、本院雖裁定准許開始清算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至第135條等規定,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玉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