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憲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憲平 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㈠關於「程致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舜晟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