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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容蓉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憲平
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㈠關於「程致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舜晟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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