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劉芸秀、王春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 抗 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相 對 人 王春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更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抗告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之。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