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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許曉微
  •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 原告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代 理 人 蕭彩綾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 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亦為破產法所定之必備程式,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倘聲請不合程式或有所不備,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若未依限補正,得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雖曾陳報補正其財產清冊、債務人清冊,惟未就各項財產進行拍照以確認各項財產是否尚存,且未將設有動產擔保及未設有動產擔保之財產進行分開,另聲請人雖提出債務人清冊,並稱各債務人之憑證乃聲證2-1至2-19,惟聲 請人迄今未提出聲證2-1至2-19,且有關財產清冊及債務人 清冊部分未按本院113年9月12日裁定補正完全,致本院無從認定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爰再次命補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就所陳報財產清冊之各項財產中之動產進行拍照,以確認各項財產是否尚存。 二、將設有動產擔保及未設有動產擔保之財產分別製表,並就有動產擔保設定部分說明目前該財產是否尚存、拍賣取償情形如何? 三、就債務人清冊,請提出相關債權債務之憑證,並補正聲證2-1至2-19之證據。 四、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五、應收帳款應分別列出明細,載明債務人及債務名稱、性質(如借款、貨款債權等)、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為註明,另應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固定資產部分,請列出交易市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 ⒈如為不動產,應併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如為設備、機器、運輸設備,載明動產為何、其保管人、保管地點,並提出交易市值證明。如有設定動產擔保等,應說明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⒊其餘辦公設備明細及保管人、保管地點、交易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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