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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許曉微

聲請人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代理人
蕭彩綾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亦為破產法所定之必備程式,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倘聲請不合程式或有所不備,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若未依限補正,得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雖曾陳報補正其財產清冊、債務人清冊,惟未就各項財產進行拍照以確認各項財產是否尚存,且未將設有動產擔保及未設有動產擔保之財產進行分開,另聲請人雖提出債務人清冊,並稱各債務人之憑證乃聲證2-1至2-19,惟聲請人迄今未提出聲證2-1至2-19,且有關財產清冊及債務人清冊部分未按本院113年9月12日裁定補正完全,致本院無從認定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爰再次命補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就所陳報財產清冊之各項財產中之動產進行拍照,以確認各
    項財產是否尚存。
二、將設有動產擔保及未設有動產擔保之財產分別製表,並就有
    動產擔保設定部分說明目前該財產是否尚存、拍賣取償情形
    如何?
三、就債務人清冊,請提出相關債權債務之憑證,並補正聲證2-
    1至2-19之證據。
四、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
    影本。
五、應收帳款應分別列出明細,載明債務人及債務名稱、性質(
    如借款、貨款債權等)、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
    項,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為註明,另應附其各債
    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固定資產部分,請列出交易市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
    文件,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
  ⒈如為不動產,應併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如為設備、機器、運輸設備,載明動產為何、其保管人、
      保管地點,並提出交易市值證明。如有設定動產擔保等,
      應說明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⒊其餘辦公設備明細及保管人、保管地點、交易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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