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岳企業有限公司、林紘臨、玉智有限公司、鄭綵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玉智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