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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佳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吳佳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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