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許宸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許宸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國緯、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淑芬、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6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9000元)。 二、請提出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曾國緯、張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