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19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暉曄生技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智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請表明本票票面額、請求金額)。

四、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