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暉曄生技社股份有限公司、賴明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暉曄生技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智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請表明本票票面額、請求金額)。 四、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