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唐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石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唐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沛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隼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 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 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