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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唐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唐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沛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隼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 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 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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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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