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賴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佳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