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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29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璽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月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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