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玉釩食品有限公司、陳水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511號 債 權 人 玉釩食品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益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利息起算日(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二、撤回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本票,此4紙本票均未屆到期日,不得請求。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