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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5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吳文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逸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吳文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逸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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