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張宥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張宥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