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清翰科技有限公司、唐長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清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長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