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711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瓊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現任法定代理人羅瓊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陳鼎成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