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右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823號 聲 請 人 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右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任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