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陳均展

  • 原告
    國倫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國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均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億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黃昌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聲明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表明提示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