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國倫科技有限公司、陳均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國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均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億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黃昌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聲明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表明提示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