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美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