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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2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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