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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3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林詮彬即林詮彬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傳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詮彬建築師事務所之最新登記資料影本。

二、請提出傳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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