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724號
- 聲請人
- 鼎宇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智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二、本票原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鼎宇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陳報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四、請提出相對人王智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