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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魏于傑劉佩宜李麗珍

上訴人
曾枯諫
訴訟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被上訴人
李曾秀照
被上訴人
李衍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眞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爰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兩造對簡上卷第439頁錄音譯文所載「李衍鎮:你看怎樣?一人一半,我才有錢可以還。李淑芬:以前是說,老人家(指曾德壽)拿五萬,這都是老人家沒講的事情,是說公家買的。李曾秀照:沒有啦!當初我跟老人家借五萬,後來牽電話就還給他了。李淑芬:我怎麼知道。曾枯諫/李淑芬:瓏總是合夥買的。曾枯諫:我那時候,老人家跟我說那是公家買的,那不是借錢買的。李衍鎮:老人家去當神仙了,爭到死也沒用了。李曾秀照:說要牽電話,我就已經拿了5萬給他。」等內容,就本件系爭房屋是否為兩造共有一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如有證據聲請調查,請一併提出。另上訴人如欲更正上訴聲明,亦請一併更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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