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 抗告人
- 美伊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
- 兼
- 法定代理人 顏美櫻
- 抗 告 人 彤顏彤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翔鴻
- 訴訟代理人 顏美櫻
- 被上訴人 游丞宏
- 訴訟代理人 黃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