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游智棋潘曉萱卓立婷

抗告人
美伊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
法定代理人 顏美櫻
抗 告 人 彤顏彤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翔鴻
訴訟代理人 顏美櫻
被上訴人 游丞宏
訴訟代理人 黃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