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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宣告調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黃漢權周玉羣孫健智

抗告人
鄭國欽
相對人
凍祥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112年度簡上字第2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上訴即應視為已提出抗告),其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依前開規定,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其抗告自非合法且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5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調解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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