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即
- 上訴人
- 孫芷萱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孫雲峯
- 被上訴人
- 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俊新
- 訴訟代理人
- 王奕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 88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邱海燕業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以本件兩造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伊與孫雲峯、孫芷萱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孫雲峯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該案現以112年度訴字第2261號繫屬本院(下稱另案)。另案如判決邱海燕勝訴,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邱海燕所有,不再屬於孫雲峯之財產範圍,被上訴人以其為孫雲峯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為本件請求,即無理由。是邱海燕與孫雲峯間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系爭不動產是否應回復登記為邱海燕所有,即為本件法律關係之先決問題,爰懇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於鈞院112年度訴字第2261號撤銷贈與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訴外人邱海燕提起另案訴訟,現為本院審理中一節,有民事追加聲明狀影本可參,堪認屬實。惟另案是確認訴外人邱海燕與孫芷萱、孫雲峯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及請求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訴外人邱海燕名下,應審酌者為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存在,而本件為被上訴人即原告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請求撤銷上訴人孫芷萱與孫雲峯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及確認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不存在(依據為民法第244條第1、4項債權人代位行使同法第242條債權人撤銷權、第767條第1項),應審酌者為孫芷萱與孫雲峯間是否確實存在贈與契約及設定抵押權契約,並無一定需以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存在做為判斷準據,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存否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是聲請人聲請於另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不符,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項目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3/10000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