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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彭怡蓁

聲請人
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達
相對人
和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物品名稱「熱氣燃油鍋爐」 之記載,應更正為「蒸氣燃油鍋爐」。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聲請人另稱已撤回原裁定附表「大電設備」所為強制執行之起訴,故聲請刪除原裁定附表中「大電設備」之記載云云,然聲請人係於本院為原裁定後,始於112年6月19日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起訴,故原裁定就此部分之記載並無誤載之情,此部分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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