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簡金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敬豐律師 相 對 人 簡金安 代 理 人 王明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即相對人與被告優禮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墊付聲請人為被告優禮國際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三號)所需費用新臺幣1萬5,000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 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定有明文。次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3號裁定選任為被告優禮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現第一審訴訟業已審理終結,爰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之第一審律師酬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選任為111年度訴字第583號事件被告優禮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上開訴訟業已終結,是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一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本院審酌111 年度訴字第583號事件開庭次數與案情繁雜程度,及聲請人 於選任期間到庭次數2次、所提書狀1份及其內容等情,再參諸桃園律師公會章程第42條所定律師收受酬金辦法,認聲請人請求酬金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屬妥適,爰酌定聲請人之律師酬金為15,000元,應由相對人墊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