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林詩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林詩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鉑隼即橙裔室內設計工作室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