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乙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文守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瓖鋆即國泰汽車修理廠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