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6號
- 原告
- 王周美玉
- 訴訟代理人
- 王仕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宇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9,962,000元,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不動產價值(公告現值)119,260元核定為10,081,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