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信託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周美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王周美玉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宇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9,962,000元,加計 訴之聲明第二項不動產價值(公告現值)119,260元核定為10,081,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