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忠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