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9號
- 原告
- 宏昌工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36,794元,及5,971,189元(計算式:美金183,165.3元×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0月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6=5,971,1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07,983元(計算式:736,794+5,971,189=6,707,9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