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奇倫國際有限公司、陳盈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奇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訴訟代理人 絲漢德律師 賴以祥律師 張詠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德克斯特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35,001元【計算式:184,050歐元×34.42(即起訴日112年10月3日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歐元現金賣出匯率),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735號裁定意旨參照】,利息部分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