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14號
- 原告
- 奇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蓁
- 訴訟代理人
- 絲漢德律師
賴以祥律師
張詠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德克斯特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35,001元【計算式:184,050歐元×34.42(即起訴日112年10月3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歐元現金賣出匯率),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意旨參照】,利息部分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