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永冠星股份有限公司、鄭元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永冠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43,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