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4號
- 原告
- 劉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觀音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建物價值新臺幣(下同)7,123,300元(課稅現值),加計被告應給付之租金334,968元,核定為7,458,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15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觀音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建物價值新臺幣(下同)7,123,300元(課稅現值),加計被告應給付之租金334,968元,核定為7,458,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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