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慶彬實業有限公司、黃智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慶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阜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3,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