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2號
- 原告
-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義雄
- 訴訟代理人
- 曾益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以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克云律師
- 被告
- 鉅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昇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8,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