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義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雄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朱克云律師 被 告 鉅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昇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8,08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