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薈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陳薈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損害賠償,需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表明上開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四、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 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