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7號
- 原告
- 莊英釗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不動產之拍賣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267號
吳榮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不動產之拍賣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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