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莊英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莊英釗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不動產之拍賣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