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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7號

確認公司負責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金筱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國瑞間請求確認公司負責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為泳柏建設有限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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