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公司負責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袁雪華
- 原告金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 告 金筱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國瑞間請求確認公司負責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為泳柏建設有限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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