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伯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念梓即懷寧醫院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