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通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真真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通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真真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榮昌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87,806元(其中忠智段173-1地號重劃後應為同地段1311、1319地號,總價值計算式 :6,600×370.34+7,270×318.71+6,600×808.08+6,929×547.4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