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元太國際事業開發有限公司、陳世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7號 原 告 元太國際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姜群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