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袁雪華
- 當事人鄭進發、楊注勝、張春松、鄭順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鄭進發 楊注勝 張春松 鄭順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謝允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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