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劉垣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劉垣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刪除之被告違約金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231,123元核定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瓊